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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新房钥匙须补交全额暖气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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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6月9日,在北京工作的沧州市民张先生,与开发商河北计经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纸购房合同,购买了御河新城东区10号楼一套118.10平方米的楼房。按照合同约定,开发商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此套楼房交付买受人张先生使用。然而,楼房并未如期交付,直到2012年11月12日,开发商才交给广大业主一份《入住通知书》,让业主们自当年的11月18日起办理入住手续,至11月30日前全部办理完毕,否则将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违约责任。  接到《入住通知书》后,张先生从北京匆匆赶回沧州办理入住手续。“因为当年天气寒冷,外加没有空闲的时间,我打算春节后再回来装修,便不打算缴纳暖气费了。”张先生说,他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办理入住手续的工作人员后,对方称“公司有规定,不取暖也得缴纳暖气费”,张先生听后觉得这项规定既不合情合理也不合乎规定,拒绝缴纳此项费用。工作人员称不缴暖气费就不能办理入住手续,张先生要见开发商负责人,但工作人员称负责人不在。第二天,张先生再去交房现场,工作人员仍给出了同样的说法。无奈,多次吃到闭门羹的张先生,因为工作原因只得返回京城。  今年3月28日,张先生再次来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入住手续,缴纳了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并补交了楼房差价后,工作人员让张先生到物业公司领取新楼房的钥匙。“你必须得补缴2012—2013年采暖季的全额暖气费,才能领取钥匙。”物业公司一名女士告诉张先生,“我根本没有入住,更没有取暖,凭什么还要缴暖气费呀?”张先生非常愤慨地说。物业公司称,他们只是代收,有问题可以到房地产公司找相关负责人询问。